違例罰款|涉未確保消防裝置有效 華豐大廈法團認5傳票罰款3萬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4/06/21 16:31

最後更新: 2024/06/21 18:4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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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豐大廈。(資料圖片)

佐敦華豐大廈早前發生火災,造成至少5人死亡。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涉沒有安排承辦商每年檢查消防裝置,以及沒有保持裝置在有效操作狀態。法團今(21日)於觀塘裁判法院承認2項沒有保持消防裝置操作性能良好罪,以及3項沒有為消防裝置每12個月進行一次檢查共5項傳票罪,被判罰款3萬元。

被告為華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,今承認2項沒有保持消防裝置操作性能良好罪,以及3項沒有為消防裝置每12個月進行一次檢查罪,被判罰款3萬元。

傳票控罪指,被告在2024年4月10日於九龍彌敦道華豐大廈,身為裝置在上述處所內的消防裝置或設備,即消防栓或喉轆系統、手提滅火筒,以及火警警報系統的擁有人,沒有安排註冊承辦商每12個月最少檢查一次該消防裝置或設備。

控罪又指,被告身為上述處所內的消防栓或喉轆系統,以及火警警報系統的擁有人,沒有保持該消防裝置或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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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